玩忽职守罪是什么
玩忽职守罪是指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该罪行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过失,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负的职责,导致重大损失。
具体构成要件如下: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严重不负责,不遵纪守法,违反规章制度,玩忽职守,不履行应尽的职责义务,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那些具有特定职责的工作人员,如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
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过于自信、擅离职守等。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负的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具体表现包括但不限于:
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玩忽职守罪的处罚为:
当行为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 重大损失时,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当行为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 特别重大损失时,处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建议在具体案件中,结合行为人的具体职责、失职程度、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并依法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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