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少现场执法检查频次,生产和治理全过程将推行用电监控
排污单位与环保执法人员“躲猫猫”,执法人员来了,污染治理设施开启,执法人员走了,又立马停止设施运行。以往,类似的情况在环保执法中并不鲜见。
如今,对付这类恶意排污的行为已经有了办法。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正着手建立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监管执法体系,通过生产设施及污染治理设施的用电数据,能够在不影响企业正常运营的前提下,精准掌握企业排污状况,增强执法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排污单位生产设施及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监控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已开始征求有关单位意见,以进一步规范排污单位生产设施及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监控。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要求,“建立健全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监管执法体系,强化关键工况参数和用水用电等控制参数自动监测”。《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要求“实施国家环境守法行动,实行排污单位分类执法监管,大力推行非现场执法,加快形成智慧执法体系”。
征求意见稿标准编制说明介绍,此前编制人员收集了国内主要用电监测仪器的技术指标、运行和维护方式;在用电监控应用相对成熟的河北、河南等地开展了实地调研。2023年9月,受生态环境执法局委托,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组织召开了标准征求意见稿技术审查会。2025年4月,征求意见稿通过了生态环境执法局局务会的审议。
编制说明介绍,传统的现场执法检查方式会增加企业负担,影响企业正常运营,而单一的末端自动监测的方式投入成本高、运维要求高,也难以覆盖多数企业。因此,在当前规范涉企检查、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干扰的形势下,采取较低成本的自动监测的方式获取企业生产设施及污染治理设施的用电数据,有利于减少现场执法检查频次,进一步提高监管精准性,实现由“末端监控”转向“生产治理全过程监控”。
征求意见稿要求做到对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进行用电监控。要达到这一要求,企业等各方面仍需要改进。编制说明称,部分大气和水重点排放单位不具备污染物排放浓度监测条件,如排放口烟道直径太细、间歇排放时间较短等。目前没有明确对用电监控系统的监测点选取原则和条件进行规定,部分地方存在只监测污染治理设施,未监测生产设施(生产线)、总进线等情况,导致排污单位停限产、错峰生产等监管需求无法满足。

企业的在线监测数据同时上传到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平台。摄影/章轲
此外,由于监测不全面,生产设施与污染治理设施关联配置不准确,造成对污染治理设施停运异常无法实时预警;采集的部分用电监测数据项(例如电压等)不全面,甚至有采用软件虚拟数据导致平台数据不准确和不稳定等情况。现场实现电气接入的互感器可能存在相关参数设置不合理的问题,导致用电监测数据不能反映实际用电情况,监测结果出现偏差。
对此,征求意见稿提出,在实际联网中秉持实事求是原则,避免“一刀切”。既要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以需求为导向,也要充分考虑已安装系统的兼容性。目前,亟待对企业用电监控系统的建设进行规范,充分考虑兼容性原则,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可选择利用已有的设备和系统,通过技术升级和改造,实现数据的统一归集和有效利用,尽可能减少额外投入,大幅降低用电监控联网成本。
《排污单位生产设施及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监控技术指南》编制组介绍,在用电监控领域,江苏省和天津市已发布针对涉气企业的地方标准,山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发布涉气重点排污企业的团体标准,河南、河北等地发布了用电监控技术指南或管理规定。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源工况用电在线监测技术规范》适用于排放废气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的工况用电在线监测系统,规定了大气污染源工况用电在线监测系统的组成、安装、验收、日常运行管理等功能要求,提供判定污染源生产设施与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态的方法。
用电监控系统建设首先需要明确安装在哪里、如何安装、安装什么设备等问题,对此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安装与技术要求,并给出污染治理设施未正常运行、未按规定停产、未按规定限产和未按规定错峰生产四类预警规则。当实际用电监测数据、持续时间等超过设置的预警阈值时,可触发异常事件预警,提醒监管部门。
征求意见稿建议,实施过程中明确要求各地按照实事求是、分类指导、量力而行的原则,尽快引导、规范各地的工况用电监控建设,提高相关接入参数的通用性和兼容性,减少重复投资,减轻排污单位负担。特别提醒,不得超出法律规定向非重点单位提出强制性要求。不得将监管部门使用的监管平台建设投入转嫁给排污单位,或者分摊至排污单位购置的设备成本中。已经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浓度自动监测设备且排污许可证中未要求加装工况用电监控的,监管部门不得强制要求加装工况用电监控。